2017.09.04
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《國歌法》草案,將於十月一日生效,並指應以附件三方式納入港澳《基本法》。《國歌法》在港實施乃天經地義,環顧世界,都有類似禁止侮辱國歌的法例。
世界各國都要求國民尊重自己的國旗、國徽、國歌等國家象徵,不少國家都明文規定奏播國歌時國民應有的舉止。《國歌法》主旨在保障國家和公民的尊嚴與權益,這並非中國獨創的法律,而是舉世皆然的國際慣例。香港足總因為球迷「噓國歌」而遭國際足協懲處,正反映侮辱國歌的行為不容於國際社會。
有人聲稱訂立《國歌法》會收窄市民二次創作的空間,有關說法危言聳聽。以歪曲、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並非二次創作,不容侮辱國歌的「公共場合」亦包括互聯網。《國歌法》有助規範行為,體現對國家的認同。從這個立法精神來看,「刻意侮辱」和「唱歌走音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,「怪叫」及「走音」亦不難分辨。有人不斷提出不合常理的假設式質疑,只是試圖歪曲《國歌法》立法精神,屬欲加之罪何患無辭,旨在恐嚇港人。
香港在實施《國歌法》時要進行本地立法,本地立法時必將平衡港人權利和訂立《國歌法》的原意,罰則方面將與內地不同,亦毋須過於擔心執法尺度,相信執法尺度將傾向寬鬆。以《國旗法》和《國徽法》等法例為例,在港亦已執行多年,並沒有出現反對派所形容的動輒違法情況。不過反對派逢中必反,今次要抹黑《國歌法》,又有甚麼話會說不出口?
刊於 東方日報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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