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.03.30
在政府的第一階段諮詢,民建聯已提出電力市場的未來發展,基本原則是維持穩定供電壓倒一切,不容許停電頻仍的情況在香港出現,電費則要降至合理水平。至於新的利潤管制協議,年期可改為十年,並將備用電量降至正常用電量的20%。
因應政府於2005年12月發表上述的第二階段諮詢文件,民建聯曾舉辦研討會及與業界會面,期間接獲不少建議。現針對第二階段諮詢的內容,提供意見如下:
開放電網
1. 民建聯支持透過開放電網政策,令市民有權選擇採用其他公司生產的可再生能源電力,並建議參考外國由政府資助購入可再生能源的做法。此外,港府可與內地政府商討,合作發展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,亦可向內地購買由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,以鼓勵更多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及引用,但是可再生能源的定義,不應包括燒廢物產生的燃料。
2. 開放電網予新加入市場的供電者,有助香港的電力市場引入競爭。鑑於與兩間電力公司簽署的利潤管制協議,部分條款未必適用於新供電者,政府可考慮透過其他協議模式,作為日後對新供電者在供電安全、穩定及環保方面的監察。價格方面,相信在市場競爭下自會產生有效調節。
兩電聯網
3. 按諮詢文件建議,只是「要求」兩電評估及部署加強聯網的計劃,恐怕有關計劃只會永遠處於評估及部署階段,不會有落實的一天。聯網是開放市場最基本的課題,如果政府的未來意向是引入更多競爭,便須為聯網訂下時間表。
與廣東省的聯網
4. 雖然暫時未是與華南地區聯網的時候,政府應藉此機會做好本地的聯網基建,在新的管制協議之內加入條款,逼使兩電在適當時候,就聯網涉及的各種問題,訂出解決方案。政府亦應盡快開展所需的政策制定及法例修改等前期準備,讓聯網時間表得以如期落實,為日後開放電力市場做好過渡安排。
投資回報基數
5. 政府建議繼續以固定資產淨值作為投資回報基數,減排設施的全部投資均計入固定資產值之內。這意味著電力公司用於減排設備的投資,全數轉嫁客戶身上,甚至藉此獲取盈利。政府不應縱容企業把本身清理污染的責任,推卸給市民,建議將煙氣脫硫裝置(FGD)的投資,剔出固定資產計算之列;否則將引入收費制度,向發電廠排放的每噸污染物徵收費用,同時設定排放上限,超出標準可被罰款。
准許投資回報率
6. 政府建議將電力公司的固定資產分四類,各有不同的准許利潤回報率,並稱在過程中,股本和借貸成本、資本結構和稅率,以及電力市場風險等多項元素,已被綜合考慮。由於市場風險屬於不可量化的因素,令人擔心回報率的釐定準則過於空泛,回報率最終將未能下調至單位數水平。政府有需要清楚解釋計算准許利潤回報率的方程式,讓公眾可作客觀衡量,為日後的監察提供合理基礎。
7. 按政府的新建議,平均回報率將可望降至9%-10%。與現在相比,約4%的下調幅度,表面看似吸引,但是,未來數年的通漲率,預料只會止跌回穩;利率則很大可能持續偏低。這意味著在新的管制協議下,兩間電力公司獲保證的實質回報,仍然偏高,政府應探討將平均回報率降至7%-8%。
8. 針對不同資產類別採用不同投資回報率,並將可再生能源的回報率訂在最高水平,民建聯對此表示歡迎,亦回應了民建聯以往的訴求。然而,港府必須就「可再生能源」、「環保電力裝置」的界定,作出清晰明確的定義,避免日後任何電力投資也聲稱設有環保裝置,以謀取最高投資回報率。同時應要求電力公司就各組環保電力裝置的運作及產電量,作定期匯報及效益檢討,加強規管,防止「投資大,效益少,電費貴」的情況發生。
獎罰機制
9. 政府建議將准許投資回報率與發電廠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上限掛鈎,未能達標將扣減平均准許利潤回報率。我們認為,廣東省政府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,以落實「鐵碗治污」的目,港府亦應該在有需要時,以削減准許利潤作為懲罰手段,促使兩電達到減排目標。
10. 由於現時的減排目標以2010年為限,港府必須最遲在2007年底,公布2010年後的減排目標,讓電力公司有充份的時間作部署及投資。在制定新減排目標的過程中,政府必須聽取各界意見,以兼顧實際情況及環保需要作考慮。
電費及准許投資回報率的調整
11. 諮詢文件建議電力公司的供電發展計劃及電費調整,必須得到政府批准,港府並可在適當時候調整准許投資回報率。我們認為,在新管制協議的條款中,必須清楚列明中期檢討可予調整的內容,最重要是列明最終政府有權單方面作出調整,毋須得到雙方同意,讓政府有能力與電力公司討價還價,否則,檢討只是形同虛設。
新聞查詢: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鑑林 (7770 0370)、蔡素玉 (7770 0683)、 黃定光 (7770 0269)、民建聯環保事務副發言人鍾港武 (8202 21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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